2006年4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遗赠扶养好处虽多 签订协议仍需谨慎
    案例实录:原告邵某早年丧夫,无子女,因为年事已高,担心以后生活不能自理,虽有积蓄但又不愿意住养老院,为了安度晚年,在向被告陈某提出意向后,2004年委托法律工作者代书,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由原告所在的村委会盖了见证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1月7日住到被告家中,但这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像签订协议之前承诺的那样对待她,最终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在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官点评: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形成的一种扶养和遗赠相结合的法律形式,由有能力的公民或集体扶养老人,作为补偿,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赡养问题,国家和集体暂时还没有财力完全解决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在发扬我国尊重老人、互相扶助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的基础上,以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协议形式,使老人晚年的吃穿用住和病、葬得到保障,对于解决孤寡老人后顾之忧有积极作用。《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虽然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办法,但签订协议时仍需谨慎。该协议签订后就生效,但要求扶养人先承担扶养义务,在被扶养人死后才拥有其遗产。法律并未规定履行扶养义务明确的标准,双方往往不是真正的亲属,扶养人注重获得被扶养人的财产,在扶养一段时间后,态度就不如刚签订协议时好;而被扶养人比较敏感,扶养人态度稍有不好,就会怀疑扶养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财产,最终导致要求解除扶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规定了法律后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为了更好发挥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双方在协议中应将扶养义务的标准制订详细,注重感情投入,在履行协议时也不要发生另外的财产纠纷,如向被扶养人借钱等。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应抛除旧观念,可寻求进养老院等多种安度晚年的新方式。
    
    合同名不副实 依据实际履行
    案情实录:2005年6月2日,杭州某服饰公司与上海某卡通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服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卡通公司支付定做价款112492元。卡通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地为上海,故杭州某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卡通公司主要经营地或合同履行地上海某法院审理。
    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卡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个管辖权异议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本案中服饰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但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为加工承揽行为地,即服饰公司所在地;卡通公司认为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为买卖关系,合同履行地为交货地上海,杭州某法院无管辖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采购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合同中对产品工艺制作要求有特别条款约定,如产品货样需经卡通公司确认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产品颜色必须按卡通公司批复的颜色,由卡通公司提供主唛、吊牌、合格证;此产品为某著作权授权产品,服饰公司不得私自生产销售,服饰公司完成生产任务后将所有黑白图稿和彩稿车花退回卡通公司。据此,本案的《采购合同》实际规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服饰公司按照卡通公司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定做任务,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合同履行地不是交货地,而是加工定做行为地,即本案服饰公司所在地,故杭州某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 傅建昌 陈利红